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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8-17 17:06:33 来源:成功案例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21年半年度拟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10,110,000.00块钱(含税,以2021年06月12日最新公告的股本数42,022万股为基数测算而得,实际分红金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议案1由2021年08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提交;议案2、3由2021年08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与监事会决议公告于2021年0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能够正常的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互联网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登记地点及信函邮寄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6号)

  1. 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人股东卡办理登记手续;

  2. 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持有代理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效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线 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并注明联系电话。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0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都股份”)2021年08月2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2021年0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租赁准则不会对2020年度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都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督管理的机构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都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2017〕144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37元,共计募集资金81,642.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208.7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6,433.2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汇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67.34万元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4,465.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51号)。

  [注1]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收益等扣除银行汇兑损益及手续费等的净额。

  [注2]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2,829.82万元,未到期的打理财产的产品24,000.00万元。

  截至2021年06月30日,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54,632.19万元,加上利息等收入6,996.11万元,剩余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6,829.82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确保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不影响这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该笔闲置募集资金将仅限用于和主要营业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可能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五、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还有是不是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分别经2021年0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决策程序合规合法,符合监管要求。

  保荐机构对银都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做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银都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经审查,我们大家都认为本次公司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来生产经营,有利于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前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到期归还,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15,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赞同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08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同时鉴于浙江省已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需公司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对公司原有经营范围通过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的方式重新进行规范化调整。具体如下:

  原经营范围:生产:多功能环保型冷藏箱系列产品,制冰机,西厨设备,食品机械,蒸饭车,电饼铛;批发、零售:多功能环保型冷藏箱,制冰机,西厨设备,食品机械,蒸饭车,电饼铛;服务:多功能环保型冷藏箱系列产品的技术开发,制冰机,西厨设备,食品机械,蒸饭车,电饼铛。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3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5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2号。(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为: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燃气器具生产;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3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5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2号。(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修订条款中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都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08月23日上午9时在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1年08月13日以专人送出及电子邮件的通知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名(其中:通讯方式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俊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都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银都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都股份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2021年06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2021年半年度可供分配未分配利润908,911,410.44元。(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兼顾原则,公司拟定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10,110,000.00元人民币(含税,以2021年06月12日最新公告的股本数42,022万股为基数测算而得,实际分红金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修改后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燃气器具生产;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3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5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2号。(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都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08月23日11时00分在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08月13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监事3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0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艳杰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包含的信息能充分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都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银都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都股份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2021年06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2021年半年度可供分配未分配利润908,911,410.44元。(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兼顾原则,公司拟定 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10,110,000.00元人民币(含税,以2021年06月12日最新公告的股本数42,022万股为基数测算而得,实际分红金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半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符合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需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都股份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都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2017〕1445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37元,共计募集资金81,642.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208.7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6,433.2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汇入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67.3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4,465.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51号)。

  [注1]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等扣除银行汇兑损益及手续费等的净额

  [注2]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2,829.82万元,未到期的理财产品24,000.00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12月7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与子公司阿托萨厨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截至2017年9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005.03万元。上述投入及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8066号)。经公司2017年9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005.03万元。

  经公司2021年4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以及其他低风险、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者合同等文件。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1年1-6月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为376.97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尚未赎回24,000.00万元。2021年1-6月,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等产品和赎回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6月30日,“阿托萨厨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已实施完成,节余款项(包含利息等收入)462.74万元。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2018年11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8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即原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0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变更为阿托萨厨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总投资额为15,004万元,其中土地购置费4,129万元,建筑工程费4,020万元,设备购置费用6,045万元,安装费用240万元和铺底流动资金570万元。原项目生产的商用餐饮制冷设备主要面向欧美等海外市场,原项目达产后商用餐饮制冷设备的产能将由42.5万台上升至52.5万台,并通过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来消化产能。由于贸易政策等市场环境的变化,原项目的实施可能面临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下降、投资回报周期延长的风险。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原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4,312.02万元(含孳息)用于新项目的建设投资,将有利于公司拓展国际业务,加大国际市场的市场参与程度,并充分利用泰国当地资源,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市场需求变化的节奏,为提高公司商用餐饮制冷设备的销售份额奠定基础,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商用餐饮设备行业的领先地位。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注1] 炉具等西厨设备扩产项目包含两期工程,一期工程已于2020年2月完工并投产,二期工程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尚在建设中,预计于2021年12月完工。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运营期为投产后的第1年至第10年。投产期第1年(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和第2年(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承诺效益分别为税后净利润4,865万元、7,857万元,因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若将投产期承诺效益简单按月折算,2021年1-6月该募投项目承诺效益为3,679.17万元,实际实现效益为2,731.96万元,实际实现效益未达到承诺效益,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二期工程尚未完工。

  [注2]公司为了不因进行自助餐炉产业升级而停产,故在炉具等西厨设备扩产项目厂房建设完成之后,将本项目实施地现有生产线搬离后进行升级改造,导致本项目整体进度相应延后,预计于2021年12月完工。

  [注3] 新增年产10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变更后为“阿托萨厨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包含两期工程,一期工程已于2020年6月完工并投产,二期工程已于2021年6月完工。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运营期为投产后的第1年至第10年。投产期第1年(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和第2年(2021年6月-2022年5月)承诺效益分别为税后净利润2,126.41万元、3,736.36万元,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季节性特征,2021年1-6月该募投项目承诺效益折算后为1,546.19万元,实际实现效益为2,331.63万元,实际效益超过承诺效益。

  [注2]新增年产10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变更后为“阿托萨厨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商用制冷设备项目”)包含两期工程,一期工程已于2020年6月完工并投产,二期工程已于2021年6月完工。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运营期为投产后的第1年至第10年。投产期第1年(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和第2年(2021年6月-2022年5月)承诺效益分别为税后净利润2,126.41万元、3,736.36万元,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季节性特征,2021年1-6月该募投项目承诺效益折算后为1,546.19万元,实际实现效益为2,331.63万元,实际效益超过承诺效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都股份”)于2021年08月23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06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2021年半年度可供分配未分配利润908,911,410.44元。(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兼顾原则,公司拟定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10,110,000.00元人民币(含税,以2021年06月12日最新公告的股本数42,022万股为基数测算而得,实际分红金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本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03.85%。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本项议题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在充分考虑公司本年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半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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