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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流程 社工课

发布时间: 2024-02-11 10:28:12 来源: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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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所处为派出所调解工作,在派出所调解中与社区、企业等民事、商事调解不一样,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对从业以来所观察到的调解工作做以总结梳理,便于后续工作的指导。

  调解流程方面,基本上所有的调解工作都类同,但是不相同的领域、不同群体的调解工作有细微差别:

  在派出所调解中,我们大多涉及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因打架等引发。因为此类案件多为当事人先进行了报警,涉事者大多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反法律行为,此类案件如果做调解严格意义上来说应为治安调解。

  与人民调解稍有不同的是治安调解必须是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案件,调解员在调解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训诫和劝导,向其普及法律知识,避免其再犯。

  针对此类案件,民警大多会先了解基本案情,针对不严重的、冲突较小的案件一般会向当事人介绍事件的几种解决方法,如依法办理、人民调解等,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调解后案件会转交给调解社工来进行调解协商。

  在接案之初,民警会协助向当事人介绍下调解社工的身份,并简要告知社工案件经过及双方的责任过错、民警的对案件的分析判断等,这些可当作社工裁量案件情况的佐证,但详情仍需向当事人了解。

  故在接案之后,首先是请双方当事人分别阐述下事情经过,了解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此时要注意认真听取并鉴别当事人所述事情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如果当事人所述情况不真实,会引起抗辩当事人的争吵与质疑,此时很多抗辩当事人会压抑不住怒火,直接反驳对方。

  调解员要及时介入,安抚抗辩者的情绪,并请其暂时保持安静与聆听,待对方说完后再阐述自己的意见。有时针对双方的事情经过阐述部分会存在事实认定的争议,部分当事人会否认存在某一事实,这便需要警方协助调查取证,可将问题及时反馈给负责警员,进行监控录像的调取、口供询问、相关证据的调取等,待事实认定后再确定双方的责任。

  事实认定对于派出所中的调解案件十分重要,因为在调解中要遵循事实性原则,依照相关事实判断是非对错,针对双方的责任、权利等进行协调,才能有理有据地让双方心服口服,才能让双方依照合理的条款提出较为合理的和解条件。

  比如在伤情验证这一块,很多当事人不懂法,也不了解具体的伤情鉴定标准,觉得自身被打了一拳导致肋骨骨折,十分担心有严重的后遗症,觉得自身可以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是否被认定为伤残,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与赔偿金额,故意伤害导致对方轻伤以上伤害的,被认为是犯罪并应被处以刑事拘留,造成伤残的,在赔偿上还应付残疾赔偿金,这将是比较大的金额。

  故伤情验证一定要实事求是,结合相关证据,查看医生诊断、民警出示的资料来确定对方的伤情情况,把握好案件性质与赔偿款项等。如当事人有需要,能帮助其了解伤情鉴定的相关事项。

  第一阶段的事件阐述环节可能会花大量的时间,社工在了解案情后结合双方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证据对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加以说明,方便双方明晰自己的权责与是非对错。

  然后再询问双方的诉求,请双方提出自己要达成和解的条件。社工在听取双方诉求后,要询问双方是否接受对方的条件,如不能接受,需要请双方阐明自己提出条件的原因及依据,针对其原因与依据的合理性再进行分析与调整,找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其争议点进行协调。

  此阶段步入具体的调解协商阶段,也是双方争议最多、拉锯最长的阶段,社工可再次向双方阐述调解原则与事情的解决办法,一是双方地位平等,调解自愿,二是如不愿意调解也可以走依法办理程序,当事人均有选择权。

  如双方均愿意继续调解,则可以就双方的条件进行合理性鉴别与双方可接受性确认。如有的案主被对方打了一巴掌,没有受到明显伤害,不仅向对方索要诊断费、医疗费,还索要误工费、营养费数千元。

  这种情况下其要求是明显高于其应得赔偿的,营养费、误工费是针对造成严重伤害、需要住院治疗的受害人,但案主不需要住院治疗,连轻微伤都没有,这与他的诉求便是不太相符的。

  加之对方不愿意也没有能力付这么高的费用,双方的和解便不能达成。此时社工便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赔付费用的标准、双方的心理诉求等,对双方矛盾点进行分析,向双方解释其诉求依据的合理性,请双方合理调整诉求,最终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程度。

  第二阶段是最复杂、最反复无常的阶段,这个阶段也是最考验社工专业性与综合性的阶段,社工在这个阶段中需要具备法学素养、社会学知识、心理咨询方法、人际沟通等能力,如有些规定、条例不清楚的,可及时上网查询或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不懂装懂,主观臆断地去给当事人提出建议,否则会造成调解结果的不公正,引发双方当事人的后续矛盾。

  当然,在告知当事人意见时还是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法律、事实情况告知,而建议仅是个人建议,当事人是否接受要看当事人自己,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

  最后一个阶段便是出具调解文书的阶段,调解协议达成后需出具纸质版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按指印)确认。

  此阶段虽然简单,但调解文书的出具也有很多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比如事件描述的客观真实性、协议条款的确定性、履约方式的无争议性等,调解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它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性,所以若能够当场履行的最好当场履行,否则会有很多签了协议后事后不履行的情况。

  当然,调解工作还有很多必须要格外注意的地方,每个案件的详细情况不同,其调解过程中的方法与促成协议达成的条件也不同,要一直的实践积累与技能提炼。